冤假错案应该得到平反

2014-12-05 15:22 来源:未知

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在延宕9年之后,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进入了再审程序。

在法律上,“呼格案”的真相,仍是待证的事实。1996年,内蒙古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奸杀一女子,被执行死刑。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是"呼格案"的凶手。这种“真凶浮现”的桥段,本应成为平冤纠错的以戏剧化前奏。但就在2006年8月由内蒙古政法委组成的案件复核组认定“呼格案”确为冤案后,该案离奇地陷入了僵局。从“真凶”浮现到启动再审,居然耗时长达9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8年前“呼格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却只用了62天。

9年来,“呼格案”多次被舆论聚焦,众声喧哗、群情汹涌皆有之。但全国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也没能促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媒体介入个案报道,常被指责是媒体审判或舆论绑架。“呼格案”让我们真实地看到了媒体监督的无力。因此,预防和纠正冤假借案,主要仍靠法治建设的风向以及制度本身的改良。

反思“呼格案”,媒体指向了“严打”。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本身无错,错的是“严打”对法律的逾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这本是宪法原则,却在事实上的“侦查中心主义”面前,形同虚设。

如我们所知,一件刑事案件从发案到执行,中间还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主要环节。两个月办完一宗争议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嫌太紧张。对于多了一道死刑复核程序的死刑案件来说,则近乎一件“不可能完全的任务”。但“呼格案”却做到了。

观察近年来为媒体所披露的一些典型冤案也不难看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步错、步步错”的背后看似很“和谐”,实则既伤害冤案苦主,又伤害司法本身。重新调整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原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已成为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推出了一个系统化的重要升级,自然也关注到了防冤纠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一段论述正是要借助制度改良去实现防冤纠错。1979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中,我们甚至看不到辩方的影子。我们曾常见公安机关一抓获嫌疑人就立即召开“XX大案破案立功授奖大会”,问题是,谁能保证公安就真的抓对了人?而当审判并非中心,也非关键环节,公安机关已宣告“破案”的刑案,法院认为判不了,也有隐性制度协调法院按公安的意见下判。

但经过1996年和201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中国的刑事司法模式,已从当初的“公检法流水作业”向“控辩审三角架构”大踏步迈进了。以前公安逮到了人,就称“人犯”。现在连普通人都知道,未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确定某人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的人来看待。换言之,在侦查阶段,哪怕真是案犯,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中,则称为“被告人”。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庭上用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不是在侦查人员认定某人有罪之后,履行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破除法制建设初期的“以侦查为中心”;“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是要防止侦查环节的“破案”成了“决定性”环节。每一宗个案都关乎民生与民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基础。冤案或许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对业已发生的冤案,坚持“有错必究”是唯一的出路,这也是重树司法公信的前提。让清白者恢复清白,让有责者承担应有之责。不但“呼格案”应如此,“聂树斌案”等都应如此。

版权声明:转载须经版权人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
分享到:0
 
 
谷歌地图 | 百度地图